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学校设立校长奖学金,为做好奖学金评定及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正式注册的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本科学生和非在职研究生,奖励金额每人5000元,奖励名额共200名。
第三条 校长奖学金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评定,各学院(系、部、所)负责学生的初评和其它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生评定基本条件
(一)本科学生评定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2、热爱所学专业,成绩优秀,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本班前15%。
3、身心健康,积极参加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及公益活动。
(二)非在职研究生评定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学习成绩优异,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获或科研进展。
3.身心健康,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及社会公益活动。
第五条 学生在科技创新、社会实践、见义勇为、自立自强等方面有突出贡献或表现影响较大者,经校长提名可直接获得校长奖学金。
第六条 奖学金按学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11月底以前公布评审结果。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本科学生评审程序
1.本人申请。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我校本科学生校长奖学金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班级民主评议,确定推荐名单。班级民主评议参加人数不少于全班同学的4/5,且参加评议1/2以上的学生表示同意方可推荐。
3.各学院(系、部)初审。各学院(系、部)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予以公示3天,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
4.学校审定并公示。学校根据各学院(系、部)的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最终获奖者并予以公示3天。
(二)非在职研究生评审程序
1、本人申请。申请研究生如实填写《我校非在职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导师签署意见后向所在学院(系、部、所)提出申请。
2、学院(系、部、所)评审。各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定,在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和研究生导师的意见,评审结果在本单位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审定。
3、学校审定并公示。学校对各学院(系、部、所)的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最终获奖者并在校内公示3天。
第八条 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获得国家奖学金者、国家励志奖学金者不得同时申请校长奖学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重复享受校长奖学金。对获得校长奖学金者进行表彰奖励并颁发由校长签发的荣誉证书。
第九条 各学院(系、部)根据此评定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备案。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参加校长奖学金评定。
(一)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二)诚信意识较差者;
(三)违反学校纪律行为者。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从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我校校长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校学发【2012】3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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