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和帮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上海川睿投资中心王同川先生在我校捐赠设立“王同川励志奖学金”。为做好奖学金评定及发放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每年奖励名额100名,奖励金额每人每年10000元人民币。上年度获奖学生经考核符合评选条件的连续奖励。
第三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王同川励志奖学金”评选组织和相关材料审核报送工作;各学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王同川励志奖学金评选推荐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热心公益,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公益活动;
(四)热爱所学专业,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学习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班级前70%,一年级学生不作成绩要求。
第五条 相关院系可根据王同川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六条 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奖学金按学年度申请,每年9月进行等额评审及考核。因考核不合格造成的奖学金缺额,在符合条件的同年级学生中评选补充。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学生提出申请并填写《王同川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班级民主评议。班级民主评议参加人数不少于全班同学的4/5且参加评议的学生1/2以上表示同意方可推荐。
(三)院系初审。院系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在院系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审定并公示。学校对院系报送的初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汇总并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校基金会。
(五)基金会审核发放。学校基金会将学校学生处报来的奖助学金发放材料审核无误后,直接将奖助学金发学生个人账户,并将结果反馈捐赠方。
(六)奖学金颁发。学生处与教育发展基金会共同组织发放仪式,邀请王同川先生参加奖学金发放仪式,颁发奖学金证书。
第八条 各学院(系)要加强获奖学生在校期间诚信、感恩、励志教育,并与获奖毕业生保持经常性的沟通与联系。
第九条 在参评学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
(一)不诚实守信;
(二)必修课考试不及格;
(三)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我校王同川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学生〔201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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