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班主任工作,根据中央、陕西省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班主任是学生班级工作的指导者,是对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并指导其全面、健康成长的兼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第三条 班主任队伍归口党委学生工作部管理。学院具体负责班主任选拔、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 学校将科教人员和干部从事学生工作的经历和实绩作为职称(职级)晋升和干部任用的条件之一。
第二章 班主任岗位职责
第五条 班主任应全面履行下列岗位职责:
(一)学生成长关爱。负责开展思想工作面对面,大一学年每学期与所带班级所有学生面对面约谈不少于班级人数的2/3,全年应与每位学生见面约谈;其它学年约谈学生每年不少于班级人数的2/3。节前假后及时开展安全教育,了解学生思想动态。深入班级、宿舍和课堂,引导学生思想成长、学业发展和人格完善,优化学生成长体验。每学期参加班会和班级活动不少于2次,走访学生宿舍不少于1次。
(二)学生学业指导。负责指导班级学生填写《大学生学业规划手册》,引导学生做好分学年学业发展计划。开展坚定专业思想、选课、创新创业实践、求职择业、升学深造等方面的指导。
(三)班风学风建设。负责指导班级开展优良学风示范班创建工作。每学年专题研究班风、学风建设不少于2次。
(四)学生事务工作。协助学院推进易班网络思政教育平台建设;及时向学院反映学生在学习、生活、心理等方面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协助学院做好各类困难学生的帮扶工作;协助学院做好班干部的换届和调整工作;协助学院做好学生入学(毕业)教育、家校联系和奖惩等日常教育管理工作。每月参加1次学院组织的班主任例会。
第三章 班主任的聘任与培训
第六条 每个自然班设一名班主任。每名班主任只能承担一个自然班的工作,聘期4 年。
第七条 聘用对象:本校在岗科教人员和管理干部。
第八条 聘任条件:
(一)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胜任原专职工作岗位。
(二) 热爱学生工作,具有指导开展班级工作和引导学生全面发展的能力。
(三) 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班主任职责。
第九条 班主任聘任和调整由学院负责遴选,学校每学年发文聘任一次。
第十条 新聘班主任在聘期内第一学年应参加不少于6学时的工作培训,其它学年培训应不少于2学时。续聘班主任每学年应参加不少于2学时的工作培训。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一条 班主任工作每学期考核一次。考核工作由学工部统筹安排,学院负责制定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班主任工作考核坚持组织评价与学生评价相结合,综合考核其工作职责落实情况、学生满意度和所带班级的学风班风建设等情况。
第十三条 班主任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级,其中优秀比例不得超过 20% 。考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党委学工部备案。
第五章 待遇与奖惩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班主任岗位津贴,按学期予以发放。津贴标准按照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者每学年6000元,称职者5000 元,不称职者不予发放。对于续聘的班主任,津贴按相应标准上浮20%发放。具体发放由学院按照个人考核结果分等级核定,报学校财务部门审核发放。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优秀班主任奖”,每年从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的毕业班在岗班主任中进行评选,按校级先进个人标准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班主任考核不称职者予以解聘;无故缺岗,或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者,可视情况予以解聘或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我校班主任工作管理条例》(校党发〔200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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