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行人,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校内各单位、全体师生员工、计划外用工人员、来校公务的校外单位及其他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第四条 保卫处负责学校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以及本办法的实施。全体师生员工有权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二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五条 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影响正常交通的行为。
第六条 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损坏交通设施和警示标识。
第七条 未经保卫处批准,不得在道路上悬挂、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广告、宣传物品,不准在路面上涂画交通标识以外的任何标记。
第八条 占路施工或道路破土施工,须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送保卫处备案,施工过程中须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施工结束后应尽快恢复道路交通。
第九条 道路上的树木、电杆、电线或传媒线路、广告牌、标志牌等出现倾斜、折断或其它妨碍交通的情况,有关单位须及时排除险情。
第十条 已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各行其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遵循“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通行”的原则。
第十一条 校内举办大型活动、发生紧急状况或校园观光赏景人数较多时,保卫处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二条 学校各大门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在特殊部位、特殊时期,由保卫处实行特殊通行方案。
第三章 机动车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通过智能门禁管理系统对汽车进行管理,未办理校园门禁系统手续的外来机动车辆,实行计时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 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必须在保卫处备案登记,经审核合格后发放校园通行证方可通行。三证(驾驶证、行驶证及牌照)齐全者方可申请办理。
第十五条 大门口及停车场限速5公里/小时,校内限速20公里/小时。
第十六条 出租车原则上禁止进入校园,若遇老弱病残、孕妇、携载重物等特殊情况,需向门卫说明情况,经允许方可进入。
第十七条 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军车、邮政等特种车辆,相关单位应在保卫处办理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装载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车辆,禁止进入校园。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及工程车辆,进入北校区的由北校区北门出入,进入南校区的由南校区北门出入。
第十九条 校内单位举办学术会议等大型活动,需外来车辆进入校园的,须提前三个工作日向保卫处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服从指挥,按规定行驶、停放,不得阻碍交通。
第二十条 严禁手续不全车辆、待报废车辆(包括摩托车、机动三轮车)进入校园。
第二十一条 驶入校园内的机动车,须遵守学校有关交通规定,听从保卫人员指挥,安全文明驾驶。
(一)沿路靠右行驶,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严禁逆向行驶。
(二)严禁酒驾、毒驾。
(三)严禁在校内道路上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试车、飙车等。
(四)校园内禁止鸣笛、夜间严禁开启远光灯;不得遮挡车辆号牌。
(五)驾驶时不得有使用手机、向车外抛掷物品等不安全行为。
(六)临时停车时须靠路右边停车,下车开门时注意避让过往行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七)校内骑行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在道路行驶时须佩戴安全头盔;严禁单手驾驶摩托车、机动三轮车;严禁戴耳机骑车;严禁不按规定的道路标识标线行驶。
第二十二条 所有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停放。不得在禁停指示区域停放;在没有停车指示标志的区域停放车辆时应注意不得乱停乱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道路交通。
第二十三条 停放在校园内的车辆,驾驶员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关好车门、车窗,锁好车辆,车内严禁存放贵重物品。
第二十四条 摩托车、机动三轮车禁止伪造、转借、涂改校园通行证。
第四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二十五条 自行车进出校门时,须下车推行。
第二十六条 在校园内行驶的非机动车,须车况良好,遵守各项交通标识,安全文明骑行。
(一)须沿路靠右行驶,谨慎慢行,主动避让行人。
(二)转弯时要提前减速,观察周边情况安全通过。
(三)不得有横穿猛拐、双手离把、戴耳机骑车、横排并行、互相追逐等其他危险行为。
第二十七条 非机动车须有序停放在存车处或指定地点,不准乱停乱放,禁止占道阻碍交通;禁止在学生公寓、办公楼、教学楼内停放,禁止占用消防通道。
第五章 行人管理
第二十八条 行人应走人行道。不得在道路上随意穿行,并注意过往车辆。
第二十九条 道路上不得使用轮滑、滑板、未经许可的代步工具或有打球、玩闹及其他影响交通的不安全行为。
第三十条 学龄前儿童在校园内行走,须由家长带领或看管。
第六章 校内单位管理分工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应切实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积极配合保卫部门的工作,贯彻落实校园交通管理工作的各项措施,做好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师生员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
第三十二条 配备公车的单位,应建立健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驾驶人的交通法规教育,确保车辆安全出行。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组织集体外出活动,应安排专人负责交通安全工作,避免发生事故;需租用社会车辆时,必须租用具有相关专业营运资质的公司车辆。
第七章 违章处罚
第三十四条 超速处理。
(一)车辆超速次数按年度计算。
(二)校内师生车辆超速的,第一次通过手机短信提示告知;第二次在全校范围内通报车主信息及测速结果;第三次车辆信息从智能门禁系统中删除,实行计时收费通行,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加入智能门禁管理系统。
(三)系统内校外车辆超速的,第一次批评教育;第二次车辆信息从智能门禁系统中删除,实行计时收费通行。
(四)非系统内车辆超速的,给予罚款处置。
(五)摩托车、机动三轮车超速的,第一次批评教育,第二次吊销车辆通行证,一年后方可重新办理车辆通行证。
第三十五条 违停处理。
(一)车辆违停次数按年度计算。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在停车场或停车位有序停放。
(二)校内师生车辆乱停乱放者,第一次贴违停告知书;第二次在全校范围内通报车主信息;第三次予以锁车,并给予罚款处理。
(三)系统内校外车辆乱停乱放者,第一次贴违停告知书;第二次予以锁车,并给予罚款处理。
(四)非系统内车辆乱停乱放者给予罚款处理。
(五)摩托车、机动三轮车、电动车应停放在摩托车停车位。凡乱停乱放者,第一次贴违停告知单;第二次违停吊销车辆通行证,一年后方可重新办理车辆通行证。
(六)车辆乱停乱放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者,保卫处报交警部门拖车处置。
第三十六条 学校在学生公寓区实行机动车辆限行管理,除规定的特殊车辆外,严禁其它车辆进入。
第三十七条 车辆在校内行驶造成交通设施或公用设施(含树木花卉)毁坏的,按市场价格进行赔偿和修复,具体由保卫处或后勤管理处实施,产生的费用由车主承担。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或学校有关机动车辆交通管理规定的公务车、特种设备车辆,一律通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对驾驶员进行批评教育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校内存在的其他交通违法、违规驾驶行为,保卫处将配合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对无理取闹,故意扰乱校园交通秩序的司乘人员或车辆,保卫处将配合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
第八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乘)人应当立即停车,及时处理善后,并保护现场。
第四十二条 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协商处理,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如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应迅速向公安交警部门和保卫处报警,在原地等候处理。
第四十三条 造成严重后果的交通事故,应立即进行救助,并迅速向公安交警部门、保卫处和急救中心报警。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的,应标明原始位置。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实施后,原相关的交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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